近日,为了提高国土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行政审批环境,市国土资源局明确从2014年5月1日起,将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等矿产资源采矿权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下放给下属县局。
据悉,委托下放的事项主要有:原属市级发证的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等矿产资源采矿权行政许可的设置、延续、变更、注销事项;原属于市级发证,与采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相配套的备案包括矿产资源储备评审备案、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矿山地质恢复治理方案评审备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及备案、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及评估结果确认备案、采矿权抵押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对下放事项的审批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擅自越权审批的,一律停止该县矿业审批。并要求各县国土资源局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部纳入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同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采矿权审批的网上办公和与市局的联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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