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未婚子女可支取父母公积金购房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0-22 09:48:54 责任编辑:侯猛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栾云鹏)身为“金九银十”购房季的10月份,国家的各项利好政策充分搅动着意向购房者的神经,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更是增强了意向购房市民的出手意愿。昨日记者从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秦皇岛市的相关政策已经走在了国家政策的前面,且更加宽松惠民。

  据了解,此次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惠民因素主要体现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因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李荣生告诉记者,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秦皇岛市早在几年前就已开始执行这个政策了。而关于公积金的异地使用政策,早在2009年,秦皇岛市就已实现了与唐山、北京两地的异地支取和贷款;今年8月份,秦皇岛市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情况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异地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职工异地购买商品房(不含商用住宅、公寓、商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个人公积金。“但要注意的是,除了唐山和北京两市,其他城市异地使用公积金只能支取,不能贷款。”

  李主任介绍说,秦皇岛市的最新政策还包括未婚子女购买自住房,其父母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的惠民举措。具体规定为,未婚子女(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的需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购房,其父母及子女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购房合同和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一次性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月份之前(含当月)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其中,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父母及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之后,每年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只可提取子女个人公积金,父母公积金不再予以提取。

  同时,公积金新政还对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手续进行了简化。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次还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此后每年以同一套房屋办理还贷支取时,只需提供单位支取证明信、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对账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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