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杨琦)房屋中介刊登和介绍的二手房信息明明是85平方米,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子的实际面积只有71.23平方米,购房者刘女士与房屋中介产生纠纷。经秦皇岛工商部门调解,房屋中介退还了4500元违法所得,并依法被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民李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今年3 月,她在网上看到一则海港区福寿里的售房信息,上显示为3楼85平方米,售价49.7万元,其对房屋位置、面积及价位都比较满意,随后,她来到发布信息的房屋中介进行咨询。
经过中介介绍和实地考察,3月24日,李女士以49.3万元的成交价与房主韩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4500元。回到家后,李女士在儿子的提醒下突然发现,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房屋面积“缩水”成了71.23平米,比中介提供的信息少了10多平方米。
由于中介公司对此事置之不理,4月7日下午,李女士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到海港区工商局海阳工商分局投诉,且情绪十分激动,希望中介退回4500元的中介费用。
4月8日,工商人员约见双方当事人,中介负责人赵先生起初认为,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都是由房主提供,中介发布信息与签署合同上面积有差别是房主的责任,与中介无关。后经耐心调解,次日下午,房屋中介负责人赵先生将4500元中介费退还给李女士,同时,海阳分局给予中介警告行政处罚。
据了解,《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工商人员介绍,房屋中介在互联网上只按照房主要求发布信息,未尽到核实房源真实信息义务,使之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直接导致投诉人李女士受到经济损失。中介费属于违法所得,房屋中介应当及时退还,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