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曹国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501064711)、孔凡静(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809109022),执行依据:(2015)秦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告曹国伟、孔凡静于2015年4月7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刘玉成借款12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曹国伟、孔凡静未能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秦开执字第299号】后,曹国伟、孔凡静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4.秦皇岛金帝豪电子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26866-5,法定代表人李立华,执行依据:(2014)秦开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的内容:被告秦皇岛金帝豪电子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 日内搬出山海关区宝丰大厦6楼。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秦皇岛金帝豪电子游艺娱乐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秦开执字第78号】后,秦皇岛金帝豪电子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5.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成,执行依据:(2014)秦开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一、解除原告秦皇岛燕大北方特种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搬离秦皇岛燕大北方特种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二、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燕大北方特种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1月30 日的房屋租金274999.99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秦开执字第391号】后,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且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记者叶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