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港区开展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整治活动

2016-11-09 15:49:36 来源:秦皇岛晚报 责任编辑:张淑梅
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海港区政府将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各镇街园区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整治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海港区餐饮市场的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海港区政府将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各镇街园区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整治活动。

    整治活动中,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的餐饮服务单位,禁止开展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将由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据了解,无证照的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或者个人,于2016年11月14日前,必须停止经营。拒不执行规定继续从事无证无照餐饮经营的,由区政府食安办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城管、公安、镇街园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配合的,按照分工负责,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发现违规经营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31。(通讯员 李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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