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抚宁交警大队(包括各中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因违法扣押的车辆,存放于杜庄旭通停车场、南戴河老六停车场、榆关秦皇岛市国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抚宁永安汽车救援中心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动车和自行车等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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