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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六一实施

2017-05-31 14:46:45 来源:33

秦皇岛首部地方法规发布

《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六一实施

本报讯(记者宋柏松)6月1日,《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秦皇岛市发布实施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8月1日,根据立法法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赋权,秦皇岛市成为全省首批新增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秦皇岛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停车“难”“乱”“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停车场管理与旅游城市发展不相适应。此前,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工作标准不一、权属不同,造成停车场管理工作秩序混乱,甚至存在乱停车、乱收费问题。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秦皇岛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秦皇岛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规范。

针对停车场规划刚性不足,一些停车场被挪作他用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针对停车场建设不足,群众停车难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并编制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条例》还对简化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以及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停车场经营权取得方式不透明和圈地收费、乱设停车场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对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公安机关备案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停车场设置情况进行普查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针对停车场经营者乱收费和服务标识不明显、不明码标价、不提供发票等现象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明确停车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另外,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针对侵占公共停车资源,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同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针对停车场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市、县(区)公安机关的职责划分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价格等部门的职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就各方面较为关注的车辆在停车场发生刮蹭和盗窃等案(事)件时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住宅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有关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和处置等问题作出规范。

责任编辑:宋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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