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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2017年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8-01-08 09:13:1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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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丁桂艳)2017年,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违法案件 1326起。近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市本级2017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1、昌黎县永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5月23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药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协查函,执法人员立即检查,发现昌黎县永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28日生产的粉丝标签未标注“粗纤维”“氨基酸”“维生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某银行支行未经许可灌装白酒案

  1月16日,收到省食药监局稽查局督办举报函,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银行支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擅自灌装标识为杏花村的白酒75.5桶,“国色天香”珍藏酒68瓶及灌装工具等物品。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并处罚款103238.4元的行政处罚。

  3、秦皇岛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5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秦皇岛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原料库发现举报的面粉221袋,当场查封并采样送检后,检测该面粉灰分、含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粉221袋、并处罚款76245元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11月14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秦皇岛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销售的散装进口蔓越莓干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83.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经营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容器案

  1月21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涉嫌存在使用无标签预包装的大桶食用油、桶装辣酱及无标签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行为。

  该学校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无标签食品及食品容器、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秦皇岛市仙海药店有限公司违法购进药品案

  10月24日,省市局执法人员进行药品飞行检查中发现,秦皇岛市仙海药店有限公司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等119盒药品、57袋“山药”中药饮片没有进货发票,没有做到随货同行。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27648元的行政处罚。

  7、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4月18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手术室内25片一次性使用刀头清洁片已失效,并且该医院擅自将失效日期由2017年4月12日更改为2017年10月14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刀头清洁片25片,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12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复合多肽乳清蛋白质粉食品行为。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408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9、鼎膳餐饮公司虚假宣传案

  3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鼎膳餐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冒用“2015年度荣获秦皇岛诚信示范企业、全国消费者信得过AAAA级品牌企业称号”等称号,向客户虚假宣传该公司案例以及使用具有诱导、欺骗性的获利回本用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某公司涉嫌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案

  2016年11月14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工商局案件督办函,对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行为。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宋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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