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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

2018-12-22 15:40:32 来源:秦皇岛发布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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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昌黎县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白某辉、韩某、韩X、赵某、赵X、刘某斌等6人上诉案,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判白某辉等人十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白某辉、韩某、韩X处以十万元罚金。

据了解,今年9月30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昌黎县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白某辉、韩某、韩X犯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赵X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中院予以确认。

市法院认为,上诉人白某辉伙同上诉人韩某、韩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扣押小船相威胁,强行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对其分别减轻处罚。上诉人白某辉伙同上诉人韩某、韩X,纠集上诉人赵某、赵X、刘某斌、王某(在逃)等人,以承包河道并收取河道管理费为借口,采取暴力、滋扰手段,向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等广大水产养殖户强拿硬要钱财,任意霸占孙某某、谢某某滦河养殖场内的养殖虾,上诉人白某辉、韩某、韩X、赵某、赵X、刘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严重。其犯罪所得应向各被害人予以退赔。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定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原审法院在对各上诉人量刑时已作考虑。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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