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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03-13 15:28: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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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1、环美健身关门跑路

2018年3月21日起,市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环美健身俱乐部关门、无法正常锻炼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这家健身俱乐部在市内的两家经营场所在前几日同时关门,俱乐部负责人失联,消费者们交纳了几千至上万元的会费,损失巨大。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设法与俱乐部法人代表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俱乐部法人代表表示面对困难不再躲避。

2018年11月,这家俱乐部在北部工业区重新开业,消费者原有的健身卡可继续使用,俱乐部法人代表也正与市区内某健身会所协商联合经营,以便于市区内消费者使用。

2、11岁女孩网上打赏3万多元

2018年7月,市消协接到一封投诉信,信中消费者自述:她是一名11岁女孩,在“五·一”假期偷偷拿家人的手机玩游戏时,被弹出的小视频吸引并注册了帐号。5月12日,家人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查询后发现钱通过支付宝、微信被转到北京某帐号上。由于自己年纪小,不知点赞打赏是要钱的,希望消协的叔叔、阿姨帮助找回钱款。

市消协在收集证据和材料后与“火山小视频公司”所在地消协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与帮助下追回全部打赏款共计34672元。

3、大学生微信求助获退款

2018年9月30日,市消协接到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发来的微信,称学校的5名学生在市区某商场进口处被一男子叫到商场内的体验馆。体验馆工作人员在学生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品打开给学生试用,之后要求学生们为打开的产品埋单。其中3名学生所带钱款不足,人身受到限制,另2名学生交纳了500元后逃离体验馆。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确定学生们所述情况属实。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体验馆将所收钱款全部退还学生。

4、强行换新表 消协讨公道

2018年10月,消费者黄女士来市消协投诉:她准备为新房开通燃气时,被告之必须交纳350元换新表,否则不给开通供气。黄女士认为新房购买时间不长,原燃气表未坏,要求付费换表是不合理的要求。但不通燃气就不能做饭,黄女士只能交费换表,随后,她在索要发票时被拒。黄女士认为不合理,希望市消协帮助解决。

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小区先期更换燃气表的未收取换表费,但一年后开通燃气需要交费,涉及此类情况的居民共计40户,每户收取换表费298元至350元不等。依据《消法》相关规定,供气公司为40户消费者退款共计11920元,并赔礼道歉。

5、海鲜质量差,卖家拒绝退全款

2018年8月18日,外地游客黎女士一行5人到山海关游玩,在山海关区沟渠寨码头购价值200元的海鲜。黄女士在购买时老板称螃蟹有黄满肉,黄女士提出在卖家加工螃蟹,老板以各种理由推托。黄女士只好在另一家花钱加工,但加工后发现螃蟹不但没黄而且没肉,于是回去找卖家交涉,老板说是煮沸了。消费者全程录像,交涉后卖家只同意退还10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投诉至市消协要求卖家赔偿。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山海关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依据黎女士提供的证据和现场调查,确认黎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卖家将剩余的100元退给消费者。

6、新床没用就坏了,买主要求退货加赔偿

消费者张女士2018年3月10日在某家居商场购买家具产品,4月29日送货后,张女士发现购买的床没有罗马柱,床的背板破裂损坏,联系商家退货并要求赔偿。商家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张女士希望消协进行调解。

经开发区消协调查,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将张女士购买的全部家具进行无偿更换,并赠送张女士五斗橱一套,张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7、新车驾驶室内有划痕

消费者魏先生称2018年5月9日在某品牌汽车特约销售服务店购买了一台新车,后发现驾驶室内有脏乱划痕。魏先生称买车前店家没有告知他购买的是放在展厅的车,侵犯了他的知情权,要求更换新车。

开发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4S店赠送魏先生两次基础保养,魏先生表示满意。

8、品牌女裤洗后掉色严重

王女士于2018年5月1日在某运动品牌专厅购买了一条单价269元的黑色运动女裤,水洗后掉色严重,裤子前面出现大块暗红色,严重影响美观,无法继续穿着,到商场要求退货。经销商认为掉色是王女士穿着洗护不当造成,不予退换。王女士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货。

市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王女士购买的女裤,衣物的洗涤方法未做不能水洗的说明,王女士是在正常穿着、正常水洗后出现严重掉色,属商品质量问题。经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货款269元。

9、超市标价与收费不符,消费者获赔500元

2018年4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1斤豆角,标价1.8元,结账离开时发现,购物小票上豆角标价2.5元,多付了0.7元。

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超市因为促销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更换价格标签,结算系统自动按原价收取货款,涉嫌消费欺诈。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超市赔偿李女士500元。

10、未住房费不退换,游客投诉后得到退款

2018年7月,北京游客葛女士入住北戴河某宾馆,交了3天房费共计1200元及押金100元。葛女士入住的第二天因家中有急事返京,退房时工作人员告知,入住时入住单规定“中途退房只退押金,不退房费”,只退给葛女士100元。葛女士因家中有事没有理论。回京后葛女士向市消协投诉,认为宾馆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第三天未住的房费400元。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展开调查,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宾馆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第三天房费400元。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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