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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2020-05-12 16:09: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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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刘迅 )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伤害他人的,最高罚款1万元…………5月7日,记者从秦皇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对秦皇岛市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以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

《条例》要求,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犬只销售、诊疗等经营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养犬登记表和犬只管理承诺书。”

《条例》强调,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养犬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为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为个人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

此外,《条例》还对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以及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目前,市民可通过“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立法专版”查看《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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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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