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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区吸烟、遛狗不拴绳……在秦皇岛,这些行为将违法!7月1日施行→

2023-06-27 14:30:24 来源:秦皇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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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项地方性立法的颁布,在秦皇岛,多种不文明行为将变成违法行为。6月26日上午,记者从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人们将为在禁烟区吸烟、遛狗不拴绳、狗便不清理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月28日,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据悉,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条例》的有效实施作为重点考量方面,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增设、强化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重点治理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规定,确保条例可操作、能落地、真管用。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处置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社会公众对不文明行为可以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等线上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条则对各种不文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比如,第三十条规定,在各种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楼道、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清犬便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记者 刘迅)

责任编辑:闫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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