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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实施

2024-01-17 10:32: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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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孙也达)1月16日,记者从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北省首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性保护管理的政府规章《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秦皇岛市历史文化深厚、人文资源集萃、建筑遗产丰富,现有1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3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东头条至东三条、东三条至东八条、秦皇岛港大码头历史文化街区),已公布的历史建筑138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建筑遗产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存在保护力度不够、保护责任人不能履行保护责任义务、历史文化资源未能充分得到传承发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不到位等问题。

为解决存在问题,秦皇岛市住建局作为《规定》的起草责任单位,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达成合作协议,对全市138处历史建筑、3条历史文化街区开展前期调研,为立法起草奠定了扎实的实证基础,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研究所对《规定》修改完善。

据了解,《规定》共6章33条,主要从普查认定、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规定》明确了“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保护原则,从部门职责、保护专家委员会、公众权利、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保护管理工作有的放矢。《规定》第五条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同时规定文物、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明确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等权利以及普及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等内容,明确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是全社会的责任。

《规定》建立了“普查—调查—巡查”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保护管理工作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普查和认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未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的区域,实施储备土地、城市更新等项目前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日常巡查,促进全面普查、项目前置调查、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建立实施,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

《规定》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类型、预先保护、调整撤销等措施,强化保护图则、管理档案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水平。《规定》设立保护措施专章,第十六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内容。第十七条明确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将历史建筑分为三类保护,确定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第十八到第二十条,明确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同时,《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或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建(构)筑物,明确了预先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对历史建筑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程序等进行明确,确保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全方位覆盖。

《规定》明确了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并重,多层次、全方位深入挖掘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让其在有效利用中焕发新活力。《规定》强调以用促保、活化利用,设立保护利用专章。第二十七条、对鼓励利用的方式进行规定,鼓励和支持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保护地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第二十八条对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所需资金的筹措渠道进行列举。第二十九条对利用范围进行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传承,开展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责任编辑:张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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