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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2021-10-20 16:43:01 来源:秦皇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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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从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秦皇岛市公用设施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规,也是河北省设区市第一部电力设施保护立法。

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包括电力调度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等)。

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空中漂浮物体;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不得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不得擅自在杆塔上安装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设施;不得挖掘接地极,不得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监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垂钓、炸鱼;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影响安全供电的填埋、铺垫、堆放物品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以及其他物品;兴建房屋、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竹子;不得擅自开挖、钻探、打桩、取土;不得擅自在电缆通道敷设、搭挂其他管线;不得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电缆通道上面焚烧物品;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启用已经被电力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不得擅自移动、更改、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电力企业调度的用户电力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不得擅自拆卸、损坏电力企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等处设置的电表箱等电力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以及依法设置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等。

条例还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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